發(fā)布日期:2024-04-26 點擊量:
來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24-04-25
福建海峽資源環(huán)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莆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來的《關于福建海峽資源環(huán)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請新增交易品種的請示》(莆金融辦〔2024〕4號)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jù)《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15〕26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現(xiàn)對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司新增“知識產權”交易品種,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你司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fā)〔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12〕37號)、《商品現(xiàn)貨市場交易特別規(guī)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3 號)、《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等規(guī)定,規(guī)范開展交易活動。
二、你司應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相關規(guī)定,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交易場所集中登記結算制度,由統(tǒng)一的第三方清算機構實行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統(tǒng)一登記、保證金統(tǒng)一存管、交易統(tǒng)一結算。
三、你司不得開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省政府規(guī)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有自然人參與交易;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fā)行;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xù)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xù)掛牌交易,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者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四、本交易品種批復自發(fā)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期滿前一個月你司須向我局報送實際運營及風險防控等情況。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原文鏈接:https://jrjgj.fujian.gov.cn/zw/xzqlyx/sgs/202404/t20240425_64397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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